关于印发《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国贸促会

关于印发《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3 编辑:总会财务部 林凯 来源:
会内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国内会议和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我部制定了《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4年3月14  
     附件1:
 
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
 
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贸促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国内会议(不含在华国际会议)。
第三条 会内各部门应贯彻中央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职能分工与审批管理
第四条 对国内会议实施分级管理。会办公室负责我会二、三、四类会议的综合协调,会财务部负责会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六条 各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三、四类会议计划和预算,会办公室、财务部对会议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并报会党组审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任何经费。
第七条 未列入计划的四类会议由业务部门至少在会议召开2周前提出申请,经主管会领导审核并报会长审批后执行,并追加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第二年的会议安排,将会议费纳入第二年部门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应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开支会议费。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应优先选择我会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财务部应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监督管理,强化会议费等预算的编制。
会议通知。2会议费预算表格。
第十三条 会议费预算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示项目填报,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其他费用应列出具体使用项目,不得合并填列。
第十四条 会议的天数、人数、报到时间、会期等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有关举办会议请示、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全部会期)、定点酒店提供的会议明细及电子结算单、发票等。
第十六条 会议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部派出专职人员进行费用结算。会议费的结算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严禁现金结算。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销会议费用,对无故不及时报销的借款人,采取半年内不予借款的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会议费预决算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行为,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财务部将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会属企事业单位、社团举办会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4年3月10
 
 
 
 
 
 
 
 
 
 
 
 
附件2:
 
中国贸促会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 
 
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公务接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贸促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会机关各部门发生的公务接待活动(不含外宾接待)。国内公务接待指接待国内相关单位公务人员到我会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项目包括住宿、一次工作餐和公务用车。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六条 我会原则上不接待住宿,确因公务需要必须安排住宿的,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我会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我会食堂。标准暂按四类会议伙食费标准执行,人数按照《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适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各部门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前,应按照《关于规范预算请示上报时间的通知》(贸促财2013﹞207号)规定的时间编制《见宴拟办单》,报分管会领导审批。内容应包括派出单位的公函和接待方案。公函中应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方案应包括接待项目、预算金额,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见宴拟办单》应会签会办公室和会财务部。办公室负责审核接待的方案、公函和我会陪同人员,财务部负责审核费用标准,主管会领导签批后方可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在《见宴拟办单》未批复的情况下开展接待活动的,将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或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所在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有经办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单据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对无故不及时报销的借款人,采取半年内不予借款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3月1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