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事局严格实施海上安全管理措施 - 中国贸促会

澳大利亚海事局严格实施海上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4-08-25 编辑:总会贸仲委 傅成伟 来源:

    Norton White律师事务所的Nathen Cecil律师在悉尼报道:2013年9月2日第577期《Maritime Advocate》上,我们介绍了澳大利亚海事局关于第32号海事通告可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政策。但该局于2013年11月13日又通知正式撤销了上述政策。结果,澳大利亚海事局的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政策不复存在,而第32号海事通告上的规定却将被严格执行。

    澳大利亚海事局还签发了进一步备忘录,关于澳大利亚海事局如何应对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的措施。澳大利亚海事局的备忘录不是为了修改第32号海事通告的适用或者对其解释,而仅仅是指导如何适用第32号中的规定。事实上,相关当事人仍然有途径可以解决因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而产生的纠纷,或至少是关于第32号海事通知的建议性规定。

    若一艘船舶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的强制性规定,负责人将不被许可经营管理操作船舶,澳大利亚海事局将签发不遵守规定的通知。负责人可基于相关条款向澳大利亚海事局申请一次性或持续性的豁免,澳大利亚海事局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做出谨慎判断。事实上,澳大利亚海事局很少准予此类豁免。

    若一艘船舶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的建议性规定,这不同于第32号海事通告的一般不遵守,澳大利亚海事局不签发不遵守规定的通知。这样的情况接着变为是否遵守州地区工作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争议。如果负责人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安全的,那么工作将不会进行。当事方可自行风险评估,并且协商一致,履行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政策,但澳大利亚海事局不会考虑和许可此类选择性工作安排。澳大利亚海事局将工作安排政策相关规定交由州地区工作健康和安全机关决定。

    因此,严禁任何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强制性规定的货运装卸,并且绝没有同意可选择性工作安排的余地。任何仅仅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建议性规定的货运装卸,有关当事人仍可自行协商并履行可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并符合州地区工作安全和健康的评估。

    澳大利亚海事局撤销这项政策,事实上可能导致利害关系人失去部分策略灵活性,以前一些不遵守通告的条款本可借用第32号海事通告中可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政策来得到救济,现在却不能了。而如若不遵守第32号海事通告的建议性规定,利害关系人仍可风险评估并且协商一致履行可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制度。但是,澳大利亚海事局并不保证许可通过有关当事人所提交的风险评估和可选择性工作安排。这意味着利害关系人将自我评估可选择性安全工作安排是否足够安全。因此 ,利害关系人应确保所有可选择性工作安全安排完全符合州地区工作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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