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双喜商标纠纷案终审宣判 - 中国贸促会

红双喜商标纠纷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4-07-29 编辑: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近日,“红双喜”系列商标纠纷案终告段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做出的终审判决如下: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某副食品店业主刘某立即终止对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第1232279号“红双喜”、第1246537号“DHS”注册商标的使用,并判处刘某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00元。

据了解,1998年12月21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上海文教用品公司取得第1232279号“红双喜”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球拍、球网、标枪、乒乓球台、举重器具、击剑器材、体育器材。1999年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取得第1246537号“DHS”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运动球类、乒乓球台等。2007年10月7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红双喜公司。

嘉兴市中院审理认为:红双喜公司经受让取得的第1232279号“红双喜”及第1246537号“DHS”注册商标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而刘某对红双喜公司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了红双喜的商誉以及经济利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刘某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00元;并判处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元,由被告刘某负担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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