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细化反垄断法 禁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 中国贸促会

工商总局细化反垄断法 禁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发布时间:2014-06-12 编辑: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为推动创新、促进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细化,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从五方面规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明确了“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次,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
 
  第三,除原则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分别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
 
  第四,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第五,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反垄断法》的操作性,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j@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6月11日

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