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新判例 - 中国贸促会

欧盟法院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新判例

发布时间:2014-08-19 编辑:总会贸仲委 傅成伟 来源:

欧盟法院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新判例

  Chris Hewer 先生报道: 荷兰律师事务所AKD称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近期做出的一项标志性判决,明确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下的承运人利益国家中,将择地行诉的影响转化为有利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因素。这对荷兰司法是个福音,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在德国法院诉讼。

  裁决源于2007年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一起争议,在CMR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调整期间,承运人被卷入四批佳能相机被盗事件,这批货物是由荷兰史基浦机场的一座仓库运到德国的维利希。货主的雇员卸下部分货物,剩下的货物放在拖车里准备第二天早晨卸下,不料第二天货物被盗。
 
  承运人从荷兰法院得到一份确认判决,在上诉中确认合同链下的承运人依据CMR公约,可以享受50,000欧元的责任限额。而货主和第一合同承运人在德国法院得到的结果是承运人赔付货主500,000欧元。于是,第一合同承运人的保险人向德国法院请求合同链往后的承运人承担超过的部分,相反地,合同链往后的承运人质疑德国法院的管辖权。他们指出,确认判决已由荷兰法院签发。

  德国法院向欧盟的欧洲法院提交了这一争议,欧洲法院2013年12月19日判决德国法院不能凭借国际条约而阻碍欧盟法院对判决的自动识别(依据是Nipponkoa 保险公司(欧洲) v Inter-Zuid Transport BV公司的判例)。法庭将欧盟的管辖权、判决的识别和执行最小化的基础上而确认在CMR公约下维持一个人责任限制的可能性。实际上,这是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的事项而许可的择地行诉,有利于荷兰的司法。

  AKD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os van der Meché说:“简单地说,德国是货主利益国,而荷兰主要是承运人利益国。因此,德国法院很可能判决承运人完全承担损失,而荷兰高级法院则对打破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享有的责任限额设立了高门槛”。“欧洲法院的判决很显然关于CMR公约与《欧盟布鲁塞尔规则I》的解释上是对荷兰有利的。它允许承运人在荷兰法院使用先发制人的措施,同时,它还明确地排除了德国联邦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国际公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可以更简单地在倾向于船东利益的荷兰法院提起诉讼以限制其责任,而不用冒着往后因同一原因在倾向货主利益的德国被诉的危险。它同时还强调了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件下发生货物偷窃或损坏时,尽快在荷兰管辖下开始诉讼程序、获得判决的重要性”。作为欧盟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欧洲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此案或对促进欧盟航运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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