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 中国贸促会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发布时间:2014-05-28 编辑:总会贸仲委 傅成伟 来源: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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