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助力贸易融资 - 中国贸促会

BPO助力贸易融资

发布时间:2014-05-09 编辑:总会国际商会 ccoic 来源:
        随着《银行付款承诺统一规则(Un iform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s)》的正式实施,BPO(Ba nk Payment Obligations,译为“银行付款承诺”)作为一种新型贸易结算工具,已具备实务操作的规则框架和技术标准。国际商会和SWIFT组织联合推出的BPO规则和采用的ISO 20022标准,为未来的国际贸易探索出一条全新的发展道路,让商业银行的经营和服务模式发生质的变化,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灵活、优质的贸易融资服务。本文将在分析BPO运行原理的基础上,探索这一全新结算模式下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各种贸易融资机会。

BPO的运行原理

        BPO是指依据具体的行业标准成功地进行数据的电子化匹配后,一家银行给予另一家银行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BPO的最大特点是,赊销方式所具有的简单、快捷优势和跟单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信用优势相结合,也就是说赊销和信用证的优势结合在一起,产生了BPO。

        根据BPO模式的设计,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以后,分别通过自己的银行向交易匹配应用(TMA-Tra nsactionMatching Application)输入贸易合同中的关键要素,进行合同数据信息的匹配;数据匹配后即完成“基线(B a s el i n e)”的建立,同时B P O正式发送给卖方银行(Recipient Bank)。卖方装运发货后,取得相关运输、保险、证明等单据并制作发票,把这些重要单据的关键数据提交其银行输入交易匹配应用(TMA),进行“数据集(DataSet)”与先前“已建立的基线”信息的匹配,在数据匹配成功的情况下,开立BPO的银行便承担付款责任,即期付款或者承诺到期付款。

        在BPO规则的设计中,还包括另外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债务人银行(Obligor Bank)是买方银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另一种情况是有多家债务人银行(Obl igorBanks);这两种情况除了需要进行银行角色的接受和确认以外,其他流程基本与前述一样。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BPO不同于跟单信用证和赊销的新的贸易结算方式,具体表现为:一是BPO项下单据的流转与信用证不同,而是与赊销(OA)一样,直接从卖方到买方,解决了信用证模式下单据流转耗时过长的问题;二是BPO项下银行参与进来,只要数据匹配成功,BPO建立,便由债务人银行(Obligor Bank)承担付款责任,解决了赊销(OA)模式下卖方收款的风险问题;三是由于企业和银行之间、银行和银行之间所流转的是电子数据(Data),从而使整个供应链运转周期大大缩短,节约各个环节的成本,更加方便快捷;四是银行的介入增强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以确保交易按约定正常运行;五是ISO 20022信息标准的使用和推广为全行业信息数据交换提供了标准化的统一模式。

BPO模式的优势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有的银行还专门成立了贸易融资部。贸易融资受重视程度如此之高,主要原因在于它作为一种融资产品,其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银行资金得以更快周转,从而也就具有获得更多的收益等特点。同时,贸易融资业务又具有与具体交易一一对应的特点,因此其还款具有自偿性,具有风险较低、相对可控的特点,其风险收益比在外汇资产类产品中具有明显优势,是应大力发展的一类外汇贷款产品。

        除本身可获得的收益外,作为贸易结算业务的相关产品,贸易融资产品还具有非常明显的杠杆效应和显著的综合贡献度,是与国际结算业务、结售汇业务等关联程度最高的一类融资产品。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除了有助于银行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外,还能使其获得可观的结算手续费、结售汇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因而成为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快速、高效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对目前商业银行实施战略转型具有深远的影响。

        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结算工具。传统意义上的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等结算工具的各个环节,而给予进出口企业的相关资金和信用的融通安排。与传统结算工具相比,BPO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结算方式,在贸易融资方面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BPO弥补了传统结算工具的方式下参与银行只能了解一端客户情况的不足。BPO使银行介入国际供应链的整个循环,从合同的签订开始,到发运货物后的付款结束,银行全程参与。买方银行(Buyer’s Ba n k)和卖方银行(Seller’s Bank)通过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MA)掌握商品信息、物流信息,从而了解整个贸易周期的全貌和进出口各个环节,有助于银行依据这些信息采取灵活的风险控制手段,给予客户相应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BPO可以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顺利进行。在BPO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和出口商通过各自的银行,使用标准化的信息数据格式,向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MA)提交合同数据要素和发票及运输等其他商业要素进行数据匹配,在贸易链条跨境的两端均有银行参与,从而使银行在对合同信息和发票信息进行确认的同时,也共享了经过认证的信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BPO使银行可以真实了解国际贸易交易实际进展状况。BPO业务项下使用ISO 20022信息标准进行的两次数据匹配,即合同信息匹配和商业信息(数据集)电子数据匹配,使银行掌握相关交易数据、记录,并获得信息是否匹配的报告,成为银行向进出口双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基石。BPO使卖方获得了更为明确的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付款承诺。由于B P O业务中银行的参与,信用风险从买方转移到债务人银行(Obligor Ba nk),为卖方从其银行(Re cipient Ba n k)获得装船前和装船后融资提供了保障。

        BPO通过ISO 20022信息标准进行的数据匹配过程,将银行从以往跟单信用证业务繁琐、费时的审单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避免了主观因素对数据匹配过程的影响,从而使银行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快速做出决策。

        综上,与传统结算工具相比,BPO具有电子化、标准化的优势,具有信用证和赊销两种结算方式的长处,为银行提供全球供应链融资服务提供了便利。

BPO下的贸易融资产品

(一)卖方银行(Seller’s Bank)贸易融资产品

        装船前融资。装船前融资是指,货物出运前,银行为便于出口商进行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和装运货物,解决其临时性资金短缺的问题,而给予的短期贸易融资,国内通常习惯将其称为打包贷款。传统结算方式下分为信用证打包贷款和非信用证打包贷款,后者主要是指出口结算方式为托收和汇款时的装船前融资业务。BPO项下打包贷款发生在第一次合同信息匹配之时,即买方银行(Obligor Bank)向卖方银行(Recipient Bank)开出BPO之时。此时,买方银行对贸易合同的确认使BPO成为一个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独立的付款承诺,但未承担付款责任,卖方银行可以依据该付款承诺而给予卖方装船前融资。这种情形类似于传统的信用证打包贷款,但由于已经经过了合同信息的匹配,“基线”已经建立,因此避免了信用证打包贷款中常见的软条款陷阱、运输单据的货权有效性问题,以及融资性和欺诈性打包贷款等风险。

        装船后融资。装船后融资是指,卖方在发运货物后取得运输单据、制作发票,并向银行提交出口发票和运输单据,或以运输单据下的财产权益为质押,由银行提供部分应收货款融资,并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方式。传统结算方式下分为出口发票融资、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等。BPO项下装船后融资(又称为BPO押汇)发生在第二次商业信息——数据集(Data Set)匹配时,即卖方装运发货后,将关键商业数据提交其银行输入交易匹配应用(TMA),进行“数据集(Data Set)”与先前“已建立的基线”信息匹配,并在数据匹配成功的情况下,由开立BPO的银行承担付款责任,承诺到期付款。根据该付款责任,卖方银行可以给予卖方装船后融资,并且由于已有买方银行明确到期日的付款承诺,卖方银行不需要占用卖方的企业授信额度,而占用买方银行(Obligor Bank)的同业授信额度,从而方便卖方获得更加便捷优惠的融资便利。

        福费廷:上述装船后融资也可以变换成为福费廷业务。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和国际福费廷协会(I FA)今年1月1日联合推出的《福费廷统一规则(U R F 8 0 0)》将融资工具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展和明确,包括信用证、汇票、本票、发票融资等一切含有索款要求(P a y me n tClaims)的结算工具都可以办理福费廷业务。《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中所附的《福费廷主协议》模板中明确指出:The seller may wish, from time to time, tooffer payment claims for sale to the buyer and thebuyer may agree to purchase payment claims arisingunder:

a. documentary credits in which the seller is thebeneficiary;

b. bills of exchange or promissory notes, avalizedor secured by guarantees;

c. loan and facility agreements;

d. book receivables with or without guarantees;and

e. any other instruments or agreements decidedupon by the parties.

        (出卖方可以希望不定期向买受方出售,以及买受方可以同意购买以下原因产生的索款请求:a.出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b.保付加签或加保的汇票或本票;c.贷款和信贷协议;d.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应收账款;e.以及由当事人决定的任何其他结算工具或协议。)

        从上述协议条款中可以看出,汇票仅是福费廷业务包买的一种情况而已,只要有索款要求(Payment Claims)就可以操作福费廷业务。BPO模式下,第二次商业信息匹配成功后,买方银行(Obl igor B a n k)承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相当于对该应收账款进行了担保,卖方银行(Recipient Bank)便可以对该应收账款进行买断。这样,客户在享受BPO模式带来的高效、便捷的同时,还可以感受到银行这项服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从而解决其在卖方银行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改善其会计报表。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具有特殊意义。据媒体报道,去年年初,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已成功地操作了全球首笔TSU平台BPO项下福费廷业务,通过BPO使赊销业务成功地引入福费廷,产生新的金融创新服务。

(二)买方银行(Buyer’s Bank)贸易融资产品。买方银行接受买方申请对外开立BPO,也属于银行对买方的贸易融资。除此之外,BPO到期需要对外付款时,买方银行还可以向买方提供类似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或进口应付款融资业务,又称为BPO应付款融资。

        BPO应付款融资业务是银行为便于进口商及时提货、销售货物、回笼货款而给予进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BPO到期时由债务人银行(Obligor Bank)替进口商垫付货款给境外出口商的业务。由于合同和商业信息均通过了双方银行的验证,电子数据信息可以真实反映实际物流情况,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银行参与了整个交易链条的所有环节,为进口方银行进行风险管控创造了条件。通过BPO应付款融资业务,进口方银行也可以服务国际贸易供应链的买方,减少买方的资金占压,使用银行资金进口和销售货物,回款用于偿还贷款,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帮助买方抢占市场先机,提高议价能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BPO作为全新的支付工具,目前尚处于推广阶段。能否被贸易界和银行界所接受,还需SWIFT组织、国际商会和参与银行共同努力。这一创新产品带来的机遇,可以帮助银行采取灵活措施降低风险,开发出贴近客户需求的贸易融资产品,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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